《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旨在明确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1. 非法行医的定义 :
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
2. “情节严重”的情形 :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危险;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 :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4. 法律后果 :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其他规定 :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并根据2016年12月12日的修正进行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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