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_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它们在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保障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1. 受理机关不同 :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通常是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 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
人民法院处理的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遵循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范畴,遵循行政复议法。
3. 适用的程序不同 :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特点是简便、迅速、成本较低,但公正性相对有限。
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程序较为复杂,成本较高,但公正性和可靠性更强。
4. 审查强度不同 :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时也会审查其合理性。
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可以审查其适当性。
5. 受理和审查的范围不同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较窄,主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确定。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更广,可以包括对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等的审查申请。
6. 法律依据和审查方式 :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规章有选择适用权,需要对规章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判断。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法律、法规、规章,只要不与上位法相冲突,就应当作为审理依据。
7. 裁决结果 :
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意味着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即一审后还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
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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